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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鄧如雯去警局自首時於分局內之自白為:「鄧如雯之母平日以經營檳榔攤維生,林阿棋為其客戶,兩人相識並發生關係長達一年。林阿棋因為林家么子,母親對其流於溺愛,加以少時受壞朋友影響,故與他人結夥作流氓,動輒逞兇鬥狠。而後被列入流氓名單而管訓二年。後來在家人勸告下經營葬儀社,同時任職於民主進步黨街頭運動部主任。由於男方個性暴躁且有殺人前科,鄧母欲分手,但是男方不肯而闖入鄧家,不僅砸毀傢具,甚至將鄧父吊起來毒打,鄧家報警處理,警方蒐證後將林男拘捕,未料旋即由時任民進黨中常委之陳水扁、顏錦福、謝長廷三人將其保釋
「林男保釋之後更加肆無忌憚,多次前往鄧家鬧事,警察機關受民意代表施壓不願受理鄧家報案,之後林男變本加厲,竟拿硫酸潑灑鄧母,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。林男去醫院探望時,見當時年僅15歲的鄧如雯頗具姿色且年幼可欺,佯裝要送她回家,鄧女父母不敢拒絕,林男把鄧女帶回家後,即對當時尚在國中就讀的鄧女強制性交,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,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,不如撤回告訴(當時原名強姦罪之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),嫁給男方。
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無奈同意。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,被迫與林阿棋結婚。婚後六年林阿棋對鄧如雯打罵不斷,造成鄧女離家多次,林竟找上鄧家並恐嚇要鄧女妹妹「妹代姊職」。而當林心情好時,會帶鄧女參加與朋友之聚會,並於朋友面前羞辱、調戲她。林阿棋甚至將一幼小子女丟到洗衣機裡攪,經鄧如雯哀求後才棄對其子女之虐而改對其施暴,並亦涉嫌對鄧如雯的妹妹強制性交,但當時法律觀念為「法不入家門」,男方背後又有民代撐腰,法律無法給鄧有效保護。鄧如雯亦一度想向社會局求助,但友人告訴他公家不會受理這種事情,鄧如雯遂打消其念.................
 
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台灣的一起殺人案,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,最後殺害了丈夫,在受審過程中,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,最後被判刑三年。並且促進了中華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,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

鄧如雯女士與其子女長期受其夫林阿棋之家暴威脅,但礙於當時法令對於家暴防治之不足,以至於其求助無門,乃最終選擇以殺害丈夫的手段來結束其心中的恐懼,且亦因為該案,引發社會大眾的輿論,並在婦女團體的努力之下,加速立院三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(於87年6月通過),使得眾多的家暴受害人得真正受到法律的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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